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持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其中,触犯国家法律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的,由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学校团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的。  

  第四条  对学生违纪处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处分期限;警告、严重警告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二章分则

   第五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视情节和性质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学生有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等行为之一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凡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先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打架后又报复打人的,视其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的

1)鼓动、策划、纠集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鼓动、策划、纠集他人打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者互殴的

1)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持械打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3)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的

1)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者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作伪证并参与打架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六)提供凶器的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态度不好,拒不支付经济损失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依法受到处罚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它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诈骗、冒领、抢夺或者侵占少量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仍帮助窝藏、购买或销售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组织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故意损害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和教室设施、教学仪器或者设备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单位或者个人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者男女同居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私拉乱接、违章使用电器,给予警告处分;因私拉乱接、违章使用电器、做饭、燃烧物品等个人行为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擅自在校外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对其它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贷学金、助学贷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校规执行公务的,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对酗酒的,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者酒后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调戏、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正常学习或者生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而未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在一学期内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因缺席已受到处分的学生,仍然私自未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再次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上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缺席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学时数,按实际学时计算。

学生未请假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按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未按法律程序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批准,不听劝阻或者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串联,非法组织和参与集会、游行、示威、静坐、聚会闹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利用网络进行“黑客”攻击行为,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或者重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者转让各种证明、证件、文件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校徽及其他证件或者证明,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涂改成绩单或者伪造他人签字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其他视违纪情节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二十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承认错误或者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校期间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六)同时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七)违纪群体为首的;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的;

(九)因不诚信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其他视违纪情节应加重处分的。

第二十五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在处分被解除之前取消各类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资格。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学院负责将违纪学生情况报学校纪委和团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应届毕业生的处分期限可根据其在校期间表现减期(最短不能少于6个月)。在处分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更严重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受纪律处分学生因违法、违规、违纪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对本条例所述中未列举违纪行为,应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成人教育学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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