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校规校纪的严肃性,使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更加规范,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为12个月,处分期从违纪之日起算起,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三条  对学生违纪处分应当提供有效证据,证据和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所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

   5.鉴定结论;

   6.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7.其他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8.当事人的陈述或者书面检查;

   9.学院或者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书面处理建议。

   第四条  对跨学院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处和有关学院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校际间违纪学生处理由校方提出处理方案。  

   第五条  对学院报送的学生处分材料由学生处负责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下达“学生违纪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在被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学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对处理意见认同或者放弃权利。  

   学院对违纪学生处理或者处分不当,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有权责成学院重新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由学校按规定直接处理。  

   第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意见,学生处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后,附有关材料上报学校。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学院负责将情况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团委作出处理。  

   第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者公告。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专家、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3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五条  对学生处分的解除,由学生本人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校审批后,自动按期解除,所在学院通知当事人。学生在处分期间,再有违纪的按新的处分决定执行。解除处分后,学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等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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