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为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减免条件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上学年获得校内奖学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本学年学费减免。

1.烈士子女;

2.孤残学生,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者;

3.父母一方过世或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无保障者;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特殊困难者。

三、减免金额

学费减免金额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

四、资格限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及学校规章制度者;

2.休学、留级、退学及自费出国者;

3.恶意拖欠学费者;

4.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者;

5.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免者。

五、申请及审批程序

1.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村、乡(镇)、县(市)或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属于烈士子女、残废军人子女的要提供民政或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父母亲或抚养人患重病或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等级证书)。

2.各学院按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6‰确定减免对象,公示后将有关材料于12月底前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并将拟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3.财务处按照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及金额办理减免手续。凡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已交齐学费的,其减免部分转入下学年使用;按规定批准减免学费的毕业生,使用国家助学贷款交学费的,其减免部分作为贷款本金返还经办银行,余额部分退还本人;没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且已交齐学费的,其减免金额全部退还本人。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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