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前身为1939年12月创建的延安自然科学院大学部生物系,后迁至晋冀鲁豫边区重镇长治市办学,历经北方大学农学院、华北大学农学院长治分院、北京农业大学长治分校等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后迁至河南辉县百泉办学,先后经历平原农学院、百泉农学院、百泉农业专科学校等时期,1987年2月恢复本科办学,改名为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2004年5月更名为。
建校以来,学校秉承“崇德尚能,知行合一”的校训,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技兴校”战略,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办学成绩,为社会培养了10余万名各类高级专业人才。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学校坚持科学发展,不断突出办学特色和优势,取得了一大批教学、科研成果,其中以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为代表的国家科技成果奖9项和国家教学成果奖3项,为国家特别是河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面向未来,学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工作为中心,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深化改革为动力,走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努力把学校建成在同类院校有重要影响、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多科性教学研究型大学。
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校中文名称:;学校英文名称:He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HIST”;学校域名为://www.kwazuluak.com。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东段。根据发展需要,学校设立两个校区和若干校外教学、科研等基地。
第三条 学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举办者)举办的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举办者对学校施行宏观管理,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章程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二)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三)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学校行政领导及其他需要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四)依法监督和评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
(二)提供办学资金和必备的办学条件;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受理并及时办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依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文化机构开展教学、科研、文化交流与合作;
(五)根据需要设置职能部门;
(六)制定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全面考核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学习证明;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处分,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八)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转让科技成果及专利;依法自主管理与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接受、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和相关社会组织的监督与指导,定期向举办者报告学校办学状况;
(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功能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四项功能。
第十三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基础扎实、勤奋务实、敬业奉献,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和职教师资。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并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促进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服务社会,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十六条 学校履行文化传承使命,引领文化继承与创新,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现有农学、工学、理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学、经济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实际,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校外科研院所、地方政府、企业的深度合作,探索校校、校地、校企等联合培养人才的方式方法,建立适应不同需求的协同创新模式。
第十九条学校以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适度开展继续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加快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专科教育。学校实行学分制,依法依规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依法依规自主选拔学生,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构建较为完善的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通过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生产劳动、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以及与行业、社会机构协同培养等途径,围绕思想道德素质、身心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实施对学生的教育和培养,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制度。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政治稳定;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七)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统一战线,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做好离退休老干部工作;
(八)其他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主持。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根据学校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组织与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依照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教职员工的聘任、考核、奖惩、晋升等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八)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国(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签署协议或合同,接受捐赠;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作为辅助决策或组织协调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第三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以及其他涉及学术方面的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学校认为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可向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进行咨询: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以及对外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裁决学术纠纷、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做出撤销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等决定,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评定的工作机构,按照其章程主要行使以下权利:
(一)草拟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二)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审定申报全国、省、校优秀学位论文获得者名单;
(四)确定硕士、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决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名单;
(六)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七)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申诉,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有关规定以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行使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委员会、研究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共青团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十条 校内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相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机构和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学院。学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本学院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本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负责学生教育与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据规定,提出本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初步意见,制定内部工作制度;
(四)拟定本学院各专业招生计划草案;
(五)按照相关财务法规自主支配使用部门经费,统筹管理使用所属办学资源;
(六)做好本学院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七)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八)完成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负责本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策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本学院院长行使职权。
学院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策,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 院长是本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对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本学院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学期工作计划;
(四)主持编制本学院财务预算,负责财务审批;
(五)定期向校长及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合作交流、财务经费等重要事项的最高决策形式,按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二)本学院的发展规划、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
(三)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重要改革方案;
(四)主要专业与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五)科技开发、经济收入与使用及大额经费使用等重要事项;
(六)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与教育,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七)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研究本学院干部人事工作;
(八)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学生的教育管理以及安全稳定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工会、共青团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一)对外学术交流、与其他单位合作事项;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本学院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主要负责本学院的学术论证、学术评价、学术指导、学术决策等事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工作中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学院党委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依据相关规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教学基层组织。教学基层组织依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独立设置的研究所(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机构,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和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根据需要依法依规设置附属单位,附属单位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按照“事企分开、产权清晰”的原则,依据法律和规定实行独立经营与管理,独立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教辅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任命或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制度或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聘任或解聘、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术交流;
(二)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及相应工作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客观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按有关规定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开展全程育人、全员育人工作;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育人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坚持学术精神,遵守学术道德,自觉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工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依规改善教职工生活与工作条件及福利待遇。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和交流制度,鼓励教职工参加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活动,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的教职工或集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扶弱济困机制,扶助和保护特殊、困难教职工。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各项活动,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省及学校的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依法依规按有关程序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珍惜和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
第六十五条学校关心学生成长和发展,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学业指导、就业指导与创业扶持等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少数民族学生,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与课外实践等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综合素质全面发展、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为达到相关要求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七十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服从学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领导和管理,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或协议,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校友与校友会
第七十三条 校友包括在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或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以及学校校友会授予的具有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按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院系、届别、行业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六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两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明确开支范围,规范审批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做到财务收支合法、高效、透明,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部门按规定向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资金收支、财务运行及管理状况。
第八十条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尊重捐赠者意愿,专款(物)专用。
第八十一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类管理制度,科学利用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章 学校文化标识
第八十五条 学校的文化标识主要包括:
校训:崇德尚能,知行合一
校风:自立自强,求是创新
教风:严于修身,勤于治学
学风:勤学善思,明辨笃行
传统:求真务实,敬业奉献
精神:艰苦奋斗,自强不息
校歌:《托起明天的太阳》,集体作词、平黎明作曲。
校旗:旗面为红色横向长方形。旗面正中是黄色中文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校徽:其状为菱形,中心图案似展开页面的书卷,象征着学校是知识的殿堂;似展翅高飞的雄鹰,象征培养的学生插上知识的翅膀;似一片片绿叶,象征学校在改革开放中发展壮大。同时,多条抽象色带象征着农、工、理、管、教育、文、经、法、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八十六条 学校的校庆日是12月1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由学校向社会发布。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