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违纪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申诉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人为受到我校违纪处分的学生。如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诉。申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与申诉。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名单见附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视申诉的性质可以临时增聘有关专家为咨询顾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二章 受理学生申诉的事件
第六条 学生认为处理、处分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二)学生对学校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三)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程序
第七条 提出申诉的学生,应到所在学院填写《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同时附处分决定或《学生处分告知书》复印件,由学院审查核实后,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八条 学生填写《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家庭住址、所在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及联系电话);
(二)申诉事项、理由、要求及相关证据;
(三)申诉请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签名。
第九条 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未在申诉期间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确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作为复查结果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请之日算起。
(二)在申诉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签署同意撤回意见后,可以撤回。申诉一经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十条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受理违纪学生的申诉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对学生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出具书面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四)认为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提请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研究处负责协助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的申述处理;教务处负责协助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受理普通本专科学生有关学籍管理方面的申述处理;学生处负责协助学校申述处理委员会受理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的申述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述之日起15日内,应当根据申述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进行复查。如不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详细的书面复查结论,告诉申诉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并抄送学校相关部门;如需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详细的书面复查结论,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或者拟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提前告诉申诉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
第十三条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申诉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第十四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过程中,发现申诉人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报到学校重新研究处分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一般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或举行公开审查,但涉及当事人隐私,不宜公开审查的除外。
第十六条 复查结论应注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处理、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和其他依据;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结论;
(六)做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申诉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
第十八条 申诉复查结论做出后,申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学生申述处理的复查结论应当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申述处理的相关资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存入学校文书档案的学生申述处理的相关材料不得撤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领导小组名单
主任:纪委书记
成员:监察处处长 教务处处长 学生处处长 研究生处处长
法律事务负责人或法律顾问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
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