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励广大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展现我校毕业生的良好素质,促进学生就业创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及比例
评选对象为应届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当年毕业生总数的7%,其中,3%推荐为省级优秀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刻苦努力,学业成绩优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5、身心健康,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二)符合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2、学习成绩优良,获得校级奖学金两次以上;
3、获得校级及其以上“优秀共产党员”、“学习标兵”、“三好学生”、“优秀
学生干部”、“模范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4、在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及社会实践等方面受到表彰和奖励的。
5、学生处把评选结果报学校批准。
(三)获得校级优秀应届毕业生的,可以参评省级优秀应届毕业生。
三、评选程序及要求
1、根据评选条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班级推荐,学院审查的办法,确定优秀应届毕业生初选名单;
2、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在校级优秀应届毕业生中,选出省级优秀应届毕业生;
3、优秀毕业生名单在各学院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4、各学院按要求把评选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学生处在全校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四、表彰与奖励
获得优秀应届毕业生称号的学生,分别由省教育厅和学校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予以表彰。相关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此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