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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用房屋建筑装修改造审批工作的通知

2024年02月29日 16:23  (点击次数:

全校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屋建筑安全管理,防范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拟对教学、科研、实验、办公、学生公寓及其他公用房屋建筑进行装修改造施工的,须由立项单位负责,在正式施工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履行报备审批手续。未经报备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不得私自对公用房屋建筑进行装修改造。

二、公用房屋建筑装修改造报备审批手续应通过“一网通办”实行线上办理。

三、立项单位履行报备审批手续时,应提供公用房屋建筑装修改造施工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装修改造原则上不得改变房屋建筑框架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拆除消防设施或变动其位置,不得重新调整水电管网原设计线路。若确需做出上述改变的,须提供由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工程设计方案。

五、对于涉及房屋建筑原有框架结构、使用功能改变的装修改造项目,经审批同意且工程全部完成后,须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向后勤服务中心提供由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安全状况鉴定报告。

特此通知

后勤服务中心

2024年2月29日

(初审/刘志强 复审/王振县 终审/王吉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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