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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年01月28日 11:03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在校学生的医疗负担,提高我校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豫政办〔2016〕19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16〕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学生医保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医院,具体负责与新乡市医保局的业务联系;普通门诊医疗费、非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报销工作;协助市里做好学生住院及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报销相关工作;负责参保登记、保费收缴、信息汇总及基金管理等各项经办业务。

第三条学校财务处设立学生医保专户,负责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的收支管理与使用;学生处、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宣传、组织、信息采集、缴费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办法和保险待遇

第四条学生参加新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缴纳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缴费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鼓励学生按学制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每年缴纳一次。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参保登记和医保费缴纳时间。

第五条学生医保费收缴以二级学院为单位,上缴到学校财务处指定的统一账户,财务处汇总后转账到新乡市医保局指定的专门账户。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学生,从次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规定的医保待遇。

第六条参加新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住院费和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按新乡市有关规定执行;普通门诊医疗费和非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按照本办法规定,从学校学生门诊医疗统筹基金账户中支出。

第三章 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由新乡市医保局根据我校实际参保学生人数,每年按规定数额标准,拨付到我校指定帐户。

第八条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由学校财务处单独建账、统一管理,定额使用、超支不补,年终如有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略有结余的原则,学校根据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使用情况,对参保学生就诊费的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学生在校内、外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非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

第十一条校内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参保学生凭医保证或身份证到校医院就诊,医疗费按80%比例实行直接报销,个人承担20%,每年累计支付限额为600元。

第十二条校外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校医院接诊医师开具转诊证明,转诊到定点医院就诊,个人先垫付全部费用,事后学生凭身份证、转诊手续、病历记录、检查报告单、门诊票据等,到校医院医保办办理报销手续,医疗费按80%报销,个人承担20%,每年累计支付限额为600元。

第十三条非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报销。参保学生因患非重症慢性病(范围:结核病、肝炎、白癜风、痤疮、先天性心脏病、原发性高血压、肾病综合征、心肌疾病、癫痫、精神病类、慢性胃炎、甲亢、干燥综合征、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血液病等),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医疗票据,医疗费按80%报销,个人承担20%,每年累计支付限额为1500元。

第十四条因学校组织的运动会及代表学校外出参加各种体育比赛,发生的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全额报销,但与普通门诊医疗费每年累计支付限额为600元。

第五章 门诊就医管理

第十五条参保学生就医实行校医院首诊制,即参保学生就医须首先在本校医院就诊。因校医院条件有限确需转诊的,由校医院值班医师办理转诊手续。

第十六条参保学生外出实习期间因急诊需门诊检查治疗者,通过电话报告辅导员,可到当地医院医治。回校后就诊发票由辅导员签字后,及时到校医院补办转诊手续,参照上述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医保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若发现弄虚作假、欺诈手段骗取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的,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参保学生就医执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参保学生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二)自杀、自残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斗殴、酗酒、吸毒及其它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四)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五)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支付范围的;

(六)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住院和重症慢性病就医管理

第二十条参保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情需要,经校医院批准,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医保本,到医院缴费窗口办理住院医保手续,出院结算时应报销部分直接退回本人(直报)。

第二十一条国家法定假期内学生回原籍、外地实习及休学期间,因病经校医院批准,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需个人先行全额垫付,返校后及时到校医院医保科开具证明,再到新乡市医保局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无其他责任人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二十三条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参保学生因患重症慢性病(范围:慢性心功能衰竭、肝硬化 、血友病 、结核病、精神分裂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并发症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伴肺源性心脏病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治疗)按新乡市有关医保政策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门诊统筹基金要严格管理、规范审核、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省(市)社保、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对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校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按规定收费,合理控制医疗成本,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参保学生就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此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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