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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采购流程的通知

2018年05月21日 15:52  (点击次数: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采购工作,简化采购流程,经2018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报党委同意,现对学校招标采购流程及要求进行部分调整,具体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采购

1.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实行分散采购,其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采购项目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项目单位填写《分散招标采购立项申请表》,报资产处申请立项,资产处负责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3个工作日)及结果公告(1个工作日)。招标采购活动结束后,相关采购材料报资产处归档备查。

2.预算金额在10-5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资产处负责组织集中采购。项目单位填写《集中招标采购立项申请表》,报资产处申请立项,资产处根据项目情况安排或组织招标采购。

3.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项目,项目单位填写《集中招标采购立项申请表》,报资产处申请立项,由资产处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后,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

1.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可以通过网上商城进行采购。项目单位填写《集中招标采购立项申请表》,报资产处申请立项。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要求,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自行选择所需品牌及型号产品,资产处采购科统一负责上报、下单,合同打印,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

2.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填写《集中招标采购立项申请表》报资产处,由资产处上报财政厅,经财政厅批准后统一交由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

3.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虽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但网上商城没有合格供应商或相应产品,不宜在网上商城采购的,由项目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资产处报请财政厅批准后,通过其他采购方式进行。

三、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以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配套服务及配套货物(不包括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的设备)项目,部分采购程序可以简化。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优先上报财政厅审批;公开招标数额度标准以下,符合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的项目,可以不进行公示。

2.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不再进行公示,随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一并备案。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的,可免于组织专家论证。

3.河南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不适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四、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和管理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预算金额50万及以上采购项目按《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规定,交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50万及以上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实行分级负责制。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遴选建立学校年度招标代理机构库,由项目单位、资产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校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选择确定具体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

其中,预算金额在50-200万元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在征询项目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采购项目及招标代理公司特点由资产处研究确定;200-1000万元采购项目,在征询采购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资产处会同监察处、审计处及财务处确定。

五、重大招标采购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预算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大宗物品、基建及服务采购项目,或预算金额虽不足1000万元但对学校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为学校重大采购项目。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项目单位分管校领导及分管招标采购的校领导为副组长,校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及项目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项目论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招标文件审定、评标代表委派、中标单位确定、项目履行及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

六、有关要求

1.全校各单位要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采购的副职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技术人员和监督人员组成。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招标采购实施细则,依法依规组织采购活动。

2.招标采购工作坚持 “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实行项目单位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双负责人”制度。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本单位招标采购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采购工作负领导责任;项目经办人对采购项目的实施,包括采购要求、售后服务标准、质疑答复、采购进程、验收及入账全程负责。

3.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项目,采用分散或自行采购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行为。

4.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分散采购工作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的采购行为将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按照《关于充分发挥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作用的意见》(校党字〔2016〕39号)要求,各单位招标采购工作要主动接受所在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监督。基层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要全程负责本单位招标项目的监督工作,开标、评标及验收环节必须到场监督,并明确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

6.为提高招标采购工作效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招标采购立项、合同变更、验收采用网上申报、网上审批。

7.本通知与《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校发字〔2017〕24号)要求如有不同,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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