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要求,河南省拟于近期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辖区内建有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设施,具备保护条件和能力,开展资源保护工作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企业等。
二、基本条件
1.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办公和保护场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病发生史。其中,活体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需设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3.库(场、区、圃)布局合理,保护场所与办公区、生活区分离。配备有监测、生理生化、遗传保存技术研究等设施设备,其中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还应设置兽医室、隔离舍、无害化处理、粪污排放处理等场所,防疫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4.具有稳定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专业团队,具备相应的农业种质资源保存技术规范。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种质资源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根据保护规模,综合性保护单位总人数应在12人以上,单一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总人数应在4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50%以上,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5.具有较完善的农业种质资源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规范,并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完善。
6.单位能够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
7.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单位均可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见附表1-3);
2.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证明材料;
3.畜禽种质资源需要有系谱、选育记录等材料;
4.畜禽种质资源保种场和活体保种的基因库还应当提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专家审查。按照基本条件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认定挂牌。经审查或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要求的,认定为河南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命名并授牌。
(四)摘牌处理。对管理混乱、运行不良、工作质量较差,或者造成资源丢失的,予以摘牌处理,并追究相关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责任,摘牌后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四、材料报送
各单位于2020年1月15之前提交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到科技处,同时发送电子版到hnkjxykjc@163.com邮箱。
联系人:陆宁海3693603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