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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工作的通知

2023年02月11日 09:40  (点击次数: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全校各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2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修订)》(院党字〔2019〕72号)和《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院党字〔2022〕4号),现将2022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核原则

1.师德为先,注重实绩。

2.公平公开,客观公正。

3.分系列、分层次考核。

二、考核对象

年度考核对象为全校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包括正式在册人员和非在册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以协议工资制聘用的优秀博士配偶、外籍教师、实训实习实验人员)。

师德考核对象为参加年度考核的全体教职工(含处级干部)。

三、考核安排

1.师德考核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学习文件,成立相应考核工作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2.考核对象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实事求是撰写个人总结。

3.考核对象向本单位考核工作小组述职,汇报个人总结的内容。单位考核工作小组组织所属教职工对每个被考核人进行测评。

4.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考核对象的业绩表现和测评结果,结合平时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意见。

5.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将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结果分别向本单位教职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于2023年2月25日前报人事处。

6.人事处汇总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考核工作小组提出的考核结果,征求纪委监察等部门意见后提交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7.年度考核结果向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备。批准后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四、指标分配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分配见附件1。在册人员不得占用非在册人员指标。师德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师德考核人员总数的20%。

五、其他事项

1.全体教职工均需进行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填写评语,确定等次。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见习或试用期间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考核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其转正、定级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3.新调入人员的考核(包括校内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由调入单位进行,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

4.军队转业人员,由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参阅转业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当年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组织派遣外出挂职、扶贫、服务等人员,由所在单位考核,挂职、扶贫、服务单位出具工作鉴定。

6.经批准在外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根据其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7.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

8.在上半年批准退休的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下半年批准退休的,原则上进行年度考核。

9.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10.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年内,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两年内,对其进行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进行正常考核。

1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及次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党纪处分人员,在上述规定时间以外的,进行正常考核。

12.在学校重大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的,经学校党委研究,可以确定为优秀等次。

附件:各基层党组织年度考核优秀指标分配表

中共委员会 办公室

河 南 科 技 学 院 办公室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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