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全校各单位:
为做好我国第38个教师节庆祝和表彰工作,现根据《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评选办法》(党办字〔2022〕4号),开展评选2021-2022学年“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为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员工(正式在册、人事代理、协议用工的博士配偶、外籍教师)。其中“优秀教师”在教学科研人员中评选产生,“优秀教育工作者”在管理服务人员中评选产生。
二、评选指标
“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以基层党委、党总支为单位开展,具体优秀指标见附件。
三、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参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拓创新,锐意改革,求真务实,甘于奉献;
(2)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和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人师表,师德高尚,甘为人梯,积极践行“四有”好老师标准,做学生“四个引路人”,认真落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在育人方面成绩显著;
(3)爱岗敬业,努力工作,积极探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廉洁自律,从事教学科研或管理服务工作3年及以上;
(4)上一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
2.业绩条件
评选“优秀教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并承担一定教学工作量(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近三年内至少获得一次优秀。努力进行教育教学创新,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实践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2)充分展现新时代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坚持做到“三个传播”和“三个塑造”,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关爱学生,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评选“优秀教育工作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2)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显著,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具有显著成绩。
(二)在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评为“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
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尚在处理期限内的;
2.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受到学校处分尚在处理期限内的;
3.存有师德师风问题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4.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5.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不满一年的;
6.非组织原因学年内在岗时间少于九个月的;
7.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达到七天的,或经常迟到、早退的。
四、评选程序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一公示”制度,即实行基层党组织初审和学校复审两次审核,在教职工所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一)按照评选条件,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二)人事处会同纪委综合室、教务处等部门,对推荐人员的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师德师风表现和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复审。
(三)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研究确定。
五、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评选活动,要根据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条件进行评选。
2.评选要充分体现出向一线教职工倾斜,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注重对工作实绩的考核。
3.确保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评选过程要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各单位要对评选推荐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评选推荐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须填写《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表格从人事处网页下载)。
5.各单位须于8月20日前将评选推荐报告及推荐表报送人事处师资科(行政楼601室)。
附件:2021-2022学年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名额分配表
中共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室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