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党字〔2013〕50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全校各单位:
2012-2013学年,全校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涌现出一批顾全大局、无私奉献、积极进取、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为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勤恳工作、爱岗敬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2012—2013学年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活动。现将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对象
评选范围为全校在职教职工(含人事代理)。其中,优秀教师在教学科研人员中评选产生,优秀教育工作者在管理、工勤等人员中评选产生。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1.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师德正、教风好、学风优,为人师表。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格遵守教师工作规范,教书育人,言传身教。
3.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教学态度认真, 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完成本学年额定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近三年内至少获得一次优秀。
5.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或者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显著的科学价值或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1.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2.热爱本职工作,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能正确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奉献精神,工作勤奋。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围绕岗位积极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积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态度端正,有良好的服务意识。
4.在工作中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勇挑重担,有改革创新精神,在学校管理和建设中成绩突出。
5.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纪现象。
(三) 在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评为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
1.因出国、外出学习进修等不在岗,或学年内在岗时间少于十个月。
2.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
3.发生教学事故,或学生反映授课较差,调查后被内部通报。
4.受到纪律处分。
5.教风不端正或为师生员工服务意识差,态度恶劣,师生意见强烈。
三、评选名额
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以基层党委、党总支为单位,评选人数占本单位教职工人数的比例原则上教学单位不超过6%,其它单位不超过5%(具体见评选名额分配表)。
四、表彰与奖励
奖励工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重在精神奖励的原则。对评选出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学校将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并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职称和职务的依据。
五、评选程序
1.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根据评选条件确定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经公示后向学校推荐。
2.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评选条件对推荐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人选进行初审。
3.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
六、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评选活动,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条件进行评选。
2.评选要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评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要体现出先进性、群众性和代表性。
3.评选要充分体现出向一线专任教师倾斜,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注重对工作实绩的考核
4.确保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评选过程要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各单位要对评选推荐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进行公示。
5.评选推荐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须填写《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表》(表格可从人事处网页下载)。
6.各单位须于7月7日前将评选推荐报告及推荐表报送人事处。
附件:2012-2013学年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中共委员会
河 南 科 技 学 院
20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