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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评选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2012年12月17日 10:39 党委办公室 (点击次数:

院党字〔201258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全校各单位:

《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评选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实施。

 中共委员会

20121122


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评选管理规定

(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完善我校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评选管理办法,结合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实际,现对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的评选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评选范围

全校所属处级单位。

二、评选时间

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活动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三、评选名额

文明单位8个名额。其中教学院(系、部)、新科学院、高职学院4个名额,党政部门、纪检、群团组织3个名额,教辅、直属(附属)部门、科研机构1个名额。

文明单位标兵不受名额限制。

四、评选内容

1.评选内容根据单位工作特点制定。教学院(系、部)、新科学院、高职学院按附件1内容检查考评;除教学院(系、部)、新科学院、高职学院以外单位按附件2内容检查考评。

2.每个单位的评分由基础分和特色分两项组成,其中基础分满分100分,特色分满分40分,两项分值相加为每个单位的量化测量总分。

五、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文明单位的评选办法和程序

1.单位自评。各单位要根据《文明单位考评细则》,认真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打出自评分数。自评报告内容包括:两年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成绩、特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评选当年11月底,各单位要将自评报告、文明单位申报表以及有关档案资料提交到学校文明办。自评报告字数限制在4000字以内。学校文明办分类整理之后,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审定考评。

2.检查考评。学校建立完善督查机制,成立文明督查小组,不定期对各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分类对被考评单位进行实地考评。考评主要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创建资料、查阅督查记录、现场察看、综合评议、情况反馈等方法进行。考评结束后,考评组要严格对照《文明单位考评细则》,对考评对象进行综合打分,按照1:2的比例确定候选单位,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评组考评分值按40%计入总分。

3.评议推选。分类召开会议,进行互评推选。会上,候选单位分别汇报两年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情况。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机关党总支书记参加教学院(系、部)、新科学院、高职学院文明单位的评议推选;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各教学院(系、部)党委(总支)书记参加除教学院(系、部)、新科学院、高职学院以外单位的文明单位的评议推选。评议推选中,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评分分值按20%计入总分,与会其他人员的评分分值按40%计入总分。

4.党委审定。三项评分结果之和为参评单位最后得分,按照统计结果,拟定文明单位候选对象。经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文明单位,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后,上报学校党委审定。如有候选对象出现问题不能当选的,按评分结果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二)文明单位标兵的评选办法和程序

连续两次被评为文明单位的,可申报文明单位标兵。具体评选办法和程序为:先由本单位认真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提交到学校文明办。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考评组,严格对照《文明单位考评细则》对其进行考评。考评结束后,考评组做出客观评价,给出综合得分,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评成绩基础分在95分以上者,可由考评组推荐为文明单位标兵候选对象,经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后,报学校党委审定。

六、表彰奖励

1.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由学校党委、行政联合进行表彰。

2.文明单位的负责人在评选当年直接被确定为校文明教师(工),不占本单位文明教师(工)名额。

3.文明单位标兵的负责人在评选当年直接被确定为校文明教师(工),不占本单位文明教师(工)名额。教学院(系、部)文明单位标兵的文明教师(工)评选比例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四舍五入)。机关文明单位标兵所在党总支的文明教师(教工)评选比例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四舍五入)。

七、管理办法

1.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2.对已命名的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如发现该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到期没有改正的,取消其文明单位或文明单位标兵称号;对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取消其文明单位或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3.对于不制定文明单位创建计划、不积极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年终无总结的,将停发本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奖励工资,并取消年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

1.文明单位考评细则(教学院、系、部,新科学院,高职学院)

2.文明单位考评细则(党政部门,纪检,群团组织,教辅、直属部门,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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