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馆须知
第一条 读者凭借阅证(卡)入馆,无证(卡)者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第二条 讲究文明礼貌,不准穿背心、短裤和拖鞋入馆。
第三条 保持馆内安静,自觉将通讯工具调到静音或振动状态,轻步缓行,不得高声喧哗、朗读、大声交谈和制造其它噪音。
第四条 保持馆内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不得携带食物入馆。
第五条 注意安全,杜绝烟火,禁止在图书馆内吸烟。
第六条 爱护本馆建筑物和一切设施。勿在桌、椅、门窗及墙壁等公共设施上涂抹刻画,不得撕损书刊资料。
第七条 交通工具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在图书馆门前随意停放。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图书馆有关规定。凡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欢迎读者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图书馆做好工作。
图书借还规定
第一条 读者一律凭借阅证(卡)借还图书。
第二条 现期报刊、过刊、过报、工具书、样本书(书库内带蓝色书标的图书)、线装图书、古籍图书、校内出版物,仅限馆内查阅,概不外借。
第三条 教职工、在读研究生每人限借15册,借期180天;本科生每人限借10册,借期90天。原则上不办理续借手续,图书逾期,须缴纳超期款。
第四条 读者选好书后,如所借图书有污渍、破损等,到总服务台加印记图章;借出的图书,如有急需可随时通知予以收回。
第五条 读者若需预约图书,可在图书馆公共查询系统上完成,预约图书归还后七日内预约有效。
第六条 借阅证(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凡因转借、代借、丢失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原持证人负责。
第七条 借阅证(卡)丢失,须到图书馆网站上或技术部办理挂失手续,挂失两周后持有效证件到技术部补办新借阅证,原证从补办之日起作废。若挂失前被他人冒用,所借出的书刊原持证人负责赔偿。
第八条 读者因毕业、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前,应清还全部所借书刊,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赔罚规定
第一条 借阅证(卡)仅限本人使用,凡使用他人证件者,工作人员有权予以扣留,并给双方停借一月的处罚。
第二条 借出图书逾期不还,自逾期之日起,系统自动停借,并按每本图书0.2元/天罚款。
第三条 读者丢失书刊后,应以相同版本的新书刊赔偿,不得以其它书刊抵充,并交纳5元加工费;无法购买到相同版本的书刊,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遗失普通书刊,按照图书定价的3—5倍赔偿。
(二)遗失多卷、集、部图书分册之一,按照整套书(刊)定价的3—5倍赔偿。
(三)遗失出版时间在20年以上(含20年)的图书,按照图书定价的15倍以上赔偿。
(四)遗失珍贵(绝版、孤本)书刊,按照图书定价的20倍以上赔偿。
丢失的图书若超期,除按规定赔偿外,还需交纳超期罚款;对于已购买到相同图书赔偿的读者,如又找回图书,图书馆将其赔偿的图书退回给本人,但图书加工费和超期费不予退还;对于已交赔款的读者,如在本学期内找回已赔图书,图书馆将其赔款退回本人,但超期款不再退还。
第四条 对于污损严重、有碍阅读的书刊,应以相同版本新书刊进行赔偿,同时需交加工费5元;对于轻微的污损、划线、写字等,按每页1元罚款。
第五条 撕损书标、条形码,每个罚款5元。
第六条 撕页、“开天窗”等有意损坏书刊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书刊价格的5倍罚款,罚款后原书仍交还图书馆。
第七条 读者未办理借阅书刊的相关手续,私自携带书刊出馆,经防盗检测设备报警,累计三次及以上者,以偷窃论处;有意撕毁条形码、防盗磁条的,以偷窃论处。
第八条 偷窃书刊者,一经查实,需向图书馆写出书面检讨,并按照原书刊定价的10倍罚款,情节严重者按照学校有关条例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工作人员守则
第一条 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第二条 热情接待读者,说话和气,文明服务。
第三条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不在岗位上接待私客或闲谈。
第五条 不在岗位上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书刊。
第六条 认真解答读者提出的问题与咨询。
第七条 维护室内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八条 严禁在图书馆内抽烟。
工作人员文明服务公约
上岗认真,有求必应;
态度热情,以礼待人;
服务主动,有问必答;
操作规范,科学有序;
语言和蔼,以理服人;
举止端庄,穿工作服;
卫生清洁,环境优美;
秩序井然,忙而不乱;
接待礼貌,讲普通话;
关心读者,助人为乐。
安全保卫及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图书馆的安全保卫及消防工作由保卫处负责,保卫处应合理配置图书馆各岗位的工作人员,确保图书馆的安全。
第二条 图书馆应协助保卫处做好图书馆的安全保卫及消防工作;应结合本馆实际,采取防范措施,做好预防工作。
第三条 图书馆应对全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掌握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处理应急事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