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2020年05月20日 15:18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拓宽学术交流渠道,规范学校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校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的提高,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确保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一)由我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术会议。

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际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或者由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在国际上能够产生较大影响,且参会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不少于3个,外籍代表不少于15人的学术会议。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有关部门或国家级学会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

省级学术会议指由省级有关部门或省级学会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

(二)邀请校外专家来校从事讲学、学术报告、学术讨论会等学术活动。

(三)我校教师参加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其它各级各类学术会议。

(四)我校科研人员受邀所作的学术报告或学术讨论。

(五)校内开展的各类学术研讨会、报告会。

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不能有涉嫌传教内容。邀请境外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不得附加宗教条件,搞传教活动。

第四条 以下内容不属于学术交流活动:

(一)各类课程教学活动;

(二)为学生开设的实验、实习活动;

(三)各社团或非组织单位举办的学习经验交流、读书活动;

(四)其它教学或学习交流活动。

第五条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的主管部门是科技处,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的安排与承办,并接受科技处和所在单位分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七条 学术交流活动实行事前申报审批制度,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主办、承办或协办学术会议的具体实施单位须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提交主办、承办或协办学术会议的申请,具体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时间、地点、会议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预算明细、日程安排、拟到会专家学者名单、学校提交论文情况以及来自宗教国家和地区的专家着装等,并附政府主管部门(含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及会议背景材料,经所属基层党委(总支)审查同意后,报科技处和党委宣传部审核,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展活动。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者参加的活动,须同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

(二)邀请专家讲学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的管理规定》(校党字[2019]55号)要求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三)教职工参加的各种学术会议,个人需凭借有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参加。教职工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需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 学术交流活动实行会后报告制度。

(一)我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向科技处提交下列资料存档:

1.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 1 份;

2.会议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大会交流论文目录、会议照片和音像资料、会议签到复印件)1 套;

3.会议经费决算报告 1 份。

(二)邀请专家讲学的,在学术报告结束后 2日内,须向科技处提交学术报告会电子版照片及活动情况报告。

第九条 未经审批的学术交流活动不得开展,会后未提交会议资料存档的单位下次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条我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由会议的具体实施单位落实会议经费来源。对于确实需要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学术会议,会议具体实施单位应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科技处根据学术会议的规模和学术影响,上报学校决定是否进行资助以及具体资助的金额。

第十一条 外请专家学术报告费由邀请单位负责解决,具体标准(税后):两院院士、学部委员,每场1万元;长江学者、国家杰青等专家,每场0.6 万元;中原学者、国家优青、国家级管理专家、社会名流等专家,每场0.5 万元;博士生导师、教授,每场0.3万元;硕士生导师、副教授,每场0.2万元;行业企业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场0.1-0.3万元;邀请国外专家来校讲学的劳酬标准,参照国内专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所需经费自行解决。由参加者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或参加者所在单位的学术交流经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学术交流活动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应保密学术事项随意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术活动交流基金管理办法》(院发字[2006]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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