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学校的创新创业能力和科技影响力,提高科技投入产出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和省厅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指对某一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通过观察实验、研究试制或辩证思维活动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在职期间所取得的所有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即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职工,自退休或离开学校之日起一年内(植物新品种为三年内)获得的科技成果,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
第四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的管理包括成果的评价、登记、专利、奖励、推广应用。
第五条 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由各院(所)会同科技处共同进行。
第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学科发展要求,会同科技处决定成果评价形式和保护方式,确定后进入相关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科技成果评价
第七条 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根据需要自愿向学校提出申请,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第八条 科技成果申请评价的条件
1.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齐全,包括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查新报告、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等;
2.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员,无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科技成果评价程序
1.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要求申请评价的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按照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的有关要求准备好相关技术材料,通过第一完成人所在学院的初审,将评价材料报送科技处审核;
2.科技处负责对申请评价的技术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办理科技成果委托评价手续。
3.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评价工作结束,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须将科技成果评价意见交科技处备案。
第三章 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条科技成果登记按照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以及河南省有关科技成果登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完成的科技成果在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情况下,按科技成果登记要求准备相关技术资料。第一完成人填报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科技处审核、上报。科技厅二级审核通过后,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专利的申请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利的申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发明人申请的专利应与其从事的科研工作相关,并填写《专利申请审批表》,连同专利交底书等原始材料,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后交科技处存档。申请内容若有争议,由发明人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发明人申请专利,应按国务院专利管理行政部门的规定,按时交纳申请费、审查费、登记印刷费及年费等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处于申请阶段或已授权的专利,如需变更、转让,须向科技处申请,阐明变更、转让理由,经审查同意,办理变更、转让手续。
第五章 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科技处代表学校会同各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交流和宣传;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汇总、报送。
(二)一般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经院(所)主管领导初审,校长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签订转化协议,由各院(所)组织实施。
(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由学校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成果价值评估、宣传策划、推广方案、成果转让费、权益分配、协调等工作。成果推广转化单位负责具体策划方案的提出、组织实施、推广人员组成等具体事宜,报领导小组同意后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财务处和科技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资金的管理、核算和分配。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合同制。科技成果转化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本着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合同。合同的确立、变更,终止(解除)均以书面形式作为履行的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 签订成果转化合同之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如实向所在院(所)负责人汇报签订实施项目的成熟度和可行性承诺书;必须按照合同文本,认真做好技术难度、研究手段、技术力量、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落实工作,并通过项目所在创新团队和院(所)审查签字后,上报科技处审核。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统一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组织签订。合同经校长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科技处审核,学校法人代表(或主管校长)签章,且双方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除学校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外,任何单位(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以本单位(机构)名义签订转化合同。有违规的,一经发现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实施项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院(所)和科技处。无故不履行合同,或隐瞒问题给学校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可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及创办、领办企业等方式实施转化。
第二十三条 成果转化时,可以通过在技术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
通过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征询市场价格、进行价值评估等方式确定基准价格。委托专家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受益人、成果交易估值、转化成本核算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等相关合同约定独立进行审核、评估,审核、评估意见作为学校决策的参考依据。专家委员会由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成员包括法律、管理、财务、投资、行业及科技领域专家。
协议定价的,应当通过网站、办公系统、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二十四条 以职务科技成果创办、领办企业的,经学校同意,并按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离岗创业。时间一般三至五年。
第二十五条 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由学校与入股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协议需明确学校和入股企业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二十六条 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按照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授权转化。
第二十七条 在创办、领办企业或作价入股企业时,成果持有人应在向学校提交的申请报告中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的名称、估价额、成果使用的范围以及学校对该项技术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和违约责任等,以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本核算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扣除完成本次成果转化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后的净收入。直接成本包括科技成果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以及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税金等。
第二十九条 成果转化受益人是指在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科研任务的正式合同、计划任务书或论文、专利及奖励证书上署名的机构和人员,或是在成果转化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成果转化受益人按规定或约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初次分配。
第三十条 收益分配。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取得的收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70%奖励成果完成人,10%奖励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20%归学校所有。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7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30%归学校所有。
以职务科技成果创办、领办企业的,科技成果所得收益的7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30%归学校所有。
第三十一条 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取得的收益的奖励可由完成人选择以下两种或一种方式,具体方式和比例由完成人确定:
(一)直接领取现金奖励,在完成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并扣除个人所得税后领取;
(二)用作科研课题再研经费,按校内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担任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学校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进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收益人所得收益或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收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在合作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权归学校所有,收益分配按科技成果收益的分配办法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学校的权益,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方式截留上缴学校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 科技成果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在校办企业转化,校办企业对学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时,应与学校签订使用合同,按合同约定向学校交纳成果使用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参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有关人员应严格保守技术秘密,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统一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要做到来源正当,收支平衡,不得体外循环,不得额外接受合作方财物和各种津贴。严禁弄虚作假、瞒报私分。否则,将按财务制度处理,严重者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科技成果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七条 科技成果奖励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奖励申报条件的科技成果,分别按有关奖励办法申请报奖。
第三十八条 在科技成果的评价和申请奖励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剽窃他人科技成果,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对已获得奖励的项目,报请主管部门予以撤消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给予处分,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等经济责任,由学校、学院和科技成果完成人按本办法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
科技成果完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多家转让、侵犯他人权利、技术指标造假等)引起纠纷发生,产生经济赔偿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承担,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除退还已取得的收入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原《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修订)》(校发字〔2017〕13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