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进一步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根据《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校发字〔2017〕14号),现将2024年春季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认定对象:2020级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认定条件:自2023年11月12日后获得的符合《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见附件1)的各类成果。
二、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1.学生申报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一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专利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由所在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小组审核。个人申请时间:2024年4月7日-4月21日。
2.学院及相关部门审核
学院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为简化审核程序,公开发表的科技创新成果、常规学科竞赛获奖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项目结项证书、政府机构/学校网站发布的考试认证结果等已加盖公章/公开网站截图等具有公信力的支撑材料由所在学院审核后直接认定,符合《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社会实践材料由校团委复审,符合《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创业实践材料由学生处复审,计划外实习、新的学科竞赛获奖证书等材料由教务处复审。复审单位在申请表相关栏目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学院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4月30日前报送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行政楼409室),逾期未报者视为放弃。
3. 教务处认定
教务处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学分认定,并对认定的结果进行公示。
三、其他要求
1.各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工作。
2.学院已制定并在教务处备案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办法的,按照学院认定办法执行。无备案的学院按照《认定办法》文件执行。
3.对于因故在2023年秋季(2023年11月12日之前)未参与认定的创新创业成果材料,应由学院认定小组与2023年秋季材料比对确认未重复后,方可认定,并写出情况说明,加盖学院公章。
4.相同内容获奖学分不重复计算,以学分高者为准。
5.学生学号、姓名、成果信息填写错误或不规范的不予认定。
6.各学院应认真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对于在学分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学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联系人:段老师
联系电话:0373-3693067
附件1: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
附件3: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汇总表
教务处
2024年4月7日
(初审/段东秀 复审/赵高丽 终审/杨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