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字[2014]2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工作,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专业建设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厅函[2011]5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专业设置、调整以及相关的专业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业设置和调整原则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原则
(一)专业设置和调整,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学生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
(二)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和人才培养目标,有利于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支撑办学特色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专业设置和调整,应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突出学科专业建设一体化,遵循“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思路,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总体规划,有计划、有目标、有步骤地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专业设置和调整,应充分利用现有学科和教学资源,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高等教育时代要求,增强专业的前瞻性、适应性和可行性,避免重复设置。
(五)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满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专业调整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能达到最低招生数量要求,原则上应予以撤销。
第四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的要求,或具备申报特殊专业的条件。
(二)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总体规划,人才培养定位能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良好的产业行业支撑和发展前景。
(三)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在师资队伍、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等办学条件方面有良好的基础,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四)在近两年的社会评价中未列入预警的专业。
(五)原则上申报学院近三年没有新增专业建设任务。
(六)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发展确需调整的条件。
第三章 专业设置类型和程序
第五条 专业设置类型
(一)专业设置包括:新设置的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等。
(二)新专业设置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设置的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虽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但批准后列入的特设专业。
第六条 专业设置程序
(一)专业设置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设置程序包括学院前期论证、建设,学校审核、评议,学校审批、申报等。
(二)学院论证和建设。各学院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前3年对拟申报专业进行论证和基础建设。根据建设情况,由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拟申报专业进行评估,达到有关条件后,向教务处提交拟设置专业申报书、建设进展报告等材料。
(三)学校审核。由教务处代表学校对各学院申请设置的专业进行资格审核,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后符合基本条件的专业报送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
(四)学校审议。召开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家组会议,对全校申请拟设置的专业进行审议,评议结果报学校研究。
(五)学校研究和申报。学校对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结果研究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按照程序向河南省教育厅申报。
第四章 专业调整类型和程序
第七条 专业调整类型包括:调整专业名称、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调整修业年限、撤销专业等。
第八条 专业调整程序
(一)调整专业名称。如调整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同时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需由高校上级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备案。
(二)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修业年限,按审批程序办理。
(三)撤销专业。由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研究决定专业的撤销。
第五章 专业建设
第九条 学校、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规划与论证、设置与建设、考核与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要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学校和学院所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学校制定专业建设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学院制定本单位专业建设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规划的基本内容
(一)专业建设的背景和依据;
(二)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办学定位;
(三)专业建设目标:包括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其中近期目标应包含新增(调整)专业申报规划等内容;
(四)专业建设的内涵:包括师资队伍(师资结构、师资配备、师资培养、科学研究等)、教学条件(实践条件、经费投入、教材建设、图书资料、现代化教学手段等)、人才培养体系及评价标准(综合知识、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实践能力)、教学状态(教学文件、课程建设、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教学质量(教风、学风等)建设规划等;
(五)为实现目标和建设规划所必须的措施。
第十三条 每学年末,各学院均需要提交本学年专业建设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学年工作目标和重点,报教务处备案。专业建设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专业建设目标实现情况:包括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专业建设规划落实情况:规划中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状态、教学质量等);
(三)未完成任务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四)下一学年工作目标和重点。
第十四条 为加强专业建设,学校将对新设置专业给予专业重点支持。具体建设措施如下:
(一)学校列出专项经费,支持开展新专业建设工作;
(二)学校根据新专业建设需要,划定必要的专门场所,用于实验室建设。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对于新建专业,教师编制数量可适当增加;优先引入新建专业的教师;对于新建专业的教师,从专业建设经费中划拨进修费,鼓励其到国内外高校或相关企业进行专业进修或锻炼。
(四)加强实验室和图书资料建设。对实验室设备、图书资料的不足部分,从专业建设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充。
(五)加强新建专业的课程建设、教学改革课题立项和教材建设。
第六章 专业评估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保障机制,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建立和完善专业评估机制,积极开展专业自评工作。鼓励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新设置的专业,学校实行年度检查,并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在新设专业首届毕业生毕业时进行专业评估,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
第十七条 通过评估验收,对确实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效益好、培养质量高的专业,在招生、办学条件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就业率较差的专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专业,则适当限制招生规模或停止招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未经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第十九条 原《本科专业设置的若干规定》(院发字[2005]227号)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