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字[2014]2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巩固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已有成果,加强项目规划与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和河南省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以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强化特色、重在质量、协同发展”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适应国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我校整体实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包括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内容方法改革、优质教学资源建设、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设、教学管理体系创新等五个方面,重点建设内容包括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名师奖、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包括卓越教师、卓越工程师、卓越农林人才、卓越法律人才等)、高质量教材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等项目。
第四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资金包括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拨的项目建设专项经费、学校预算资助的项目专项经费、自筹经费等。
第二章 项目分级及建设目标
第五条 我校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行分层次培育与建设,分为国家级、省级、省级后备和校级四个级别。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须从省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中培育、遴选,省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须从省级后备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中培育、遴选,省级后备本科教学工程项目须从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中培育、遴选。
第六条 校级和省级后备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特殊的项目按具体规定执行。省级、国家级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设周期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建设总体目标是:校级项目经过培育达到省级后备项目申报条件;省级后备项目经过培育达到省级项目申报条件,省级项目经过培育达到国家级项目申报条件。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年度本科教学工程建设指南,在本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择优向教务处提出项目申报。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对各单位申报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学校召开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报学校研究,研究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后,校级项目下发立项通知;省级以上(含省级)教学工程项目的推荐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根据学校评审结果,依次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的指导机构,全面指导本科教学过程项目建设工作。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
(一)负责统筹安排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计划;
(二)制订和发布年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指南;
(三)组织各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遴选、推荐工作;
(四)组织对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估工作;
(五)组织本科教学工程年度建设情况总结,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六)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为实施主体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审核、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承担立项后的建设、监督、管理任务;
(二)向学校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三)每年12月底前,向教务处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按规定安排经费预算,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三)组织项目建设工作,合理安排项目建设实施进度;
(四)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开展项目建设效果自我评价;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十五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上一年度项目到账经费,学校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套资助。上级主管部门有配套资助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经费配套。项目配套资助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当年内,项目负责人要向学校教务处提交项目经费使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计。
第十八条 经费开支范围按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检查与验收结项
第十九条 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相关专家对所承担校级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结项,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审核。教务处负责组织有关项目接受国家和河南省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结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成效;
(四)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务处提出意见,报学校研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告诫、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 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学校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凡已完成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项申请,经学校审计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后,方可验收结项。根据情况,采用会议验收和实地验收相结合进行结项验收。项目结项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并报学校研究后出具项目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限期整改,可申请延期一年进行验收。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项目资格,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申报下一年度同类教学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适时组织对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推进我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院发字[2006]214号)、原《名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院发字[2005]41号)和原《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院发字[2004]171号)一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