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加强对学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控制转专业的比例。原则上转出学生数应控制在本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15%。
第三条转专业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原则。所有与转专业有关的行为都要依据本办法进行;每个专业接收的转专业人数应依据专业教学资源和就业情况进行确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籍的校领导、纪委、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转专业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编制转专业工作日程安排,审核学院转专业计划以及拟接收学生名单复核、备案等。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任组长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本学院学生转专业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工作方案;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组织考核以及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第三章 学生转专业的条件
第六条全日制一、二年级在校生且符合下列转专业条件之一者,可在第二或第四学期申请办理转专业手续。
1.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及以上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5.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后复学,因特殊原因学校无原学生所学专业的对应年级接收者。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大学三年级及以上年级者;
2.文、理、艺术、体育等不同科类之间跨类申请者;
3.跨录取批次申请者;
4.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和通过对口招生升入专科或本科者;
5.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6.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第四章 学生转专业程序
第八条为保证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在新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办理,有特殊情况者可推迟至第四学期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提出申请。拟转专业的学生在该学期第二周前向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提出转专业的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2.转出学院审核。拟转专业学生所在学院在该学期第三周审核申请学生是否具备转专业条件,提出是否同意转专业意见;
3.转入学院审核。为检验学生是否适合新专业的学习,拟转入学院应当在该学期第四周前采用笔试或者口试的形式对拟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是否同意其转入;对于同意其转入的学生,转入学院院长在《转专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复核,经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九条在学校批准转入另一个专业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它一切活动。
第十条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并同时书面通知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处、网络中心、校医院等职能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经批准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于批准后的当学期进入新专业就读,并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交费。按新专业的有关要求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进入新专业学习;未经批准而私自进入新专业学习的,不能注册、网上选课和交费,所取得的课程和实践环节成绩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后,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已领的教材不再退回学校,并按转入专业调整宿舍。
第十三条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审核其毕业资格;在原专业获得的课程和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对应课程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直接载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成绩档案予以认定;不符合要求的,作为任选课成绩记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成绩档案予以认定;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或实践环节,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重修相应课程或实践环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为保证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学籍注册工作正常进行,稳定新生教学秩序,严禁任何人在新生入学报到环节私自更改新生录取专业。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一次转专业,已经获准转专业而没有及时办理转专业手续、放弃转专业资格者,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