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体现以学生成长为中心的理念,充分激发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加强对学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转出无限制,转入达标准”的原则,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第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章 转专业时间
第四条 转专业每年分两批进行。第一批转专业在新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初进行;第二批转专业在每年9月初进行。具体时间以届时通知为准。
第五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或由低录取批次转入高录取批次者;
2.新生第一学期或毕业年级者;
3.以体育类、艺术类、“对口招生”“专升本”“单独招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转为非同类别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4.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第四章 转专业的组织领导和办理程序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生转专业的组织领导,具体负责编制转专业工作日程安排,审核学院转专业计划以及拟接收学生名单复核、备案等。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全校学生转专业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任组长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本学院学生转专业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工作方案;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组织考核以及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第十条 具体办理程序:
(一)每学期期末,各学院制定接收计划和考核方案,报送教务处审批。接收计划数由各学院根据各专业教学资源状况、教学安排能力和就业现状等实际情况确定。为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原则上转入学生不得产生新的教学班级,每个班级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5人。考核方案应包括考核方式、考核时间及转专业综合成绩评定办法等。转专业综合成绩由课程平均成绩和转专业考核成绩组成,具体比例由学院决定。
(二)每学期开学前,教务处公布各学院拟接收计划人数和考核方案。
(三)学生提出申请。拟转专业的学生在开学第一周向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审批表》,提出转专业的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转出学院审核。拟转专业学生所在学院在该学期第二周审核申请学生是否具备转专业条件,并将学生转专业申请材料送至转入学院审核。
(五)转入学院考核。转入学院将所有申请转入学生按照备案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经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排序、公示3天无异议后,组长在学生申请表、转入汇总表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与公示材料一同报教务处。
(六)教务处复核通过后,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办理有关学籍异动手续。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一条 在学校批准转入另一个专业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他一切活动,必须参加原专业的期末考试。若出现考试作弊、缺考、违纪等情况,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同时书面通知财务处、学生处、校医院等职能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批准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于批准后的当学期进入新专业就读,并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收费。按新专业的有关要求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后,方能学籍注册、学期报到进入新专业学习;未经批准而私自进入新专业学习的,不予注册,所取得的课程和实践环节成绩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已领的教材不再退回学校。
第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审核其毕业资格;在原专业获得的课程和学分应申请进行学分置换,在手续办理后的两周内填写《学籍异动学生学分置换表》,符合转入专业对应课程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直接载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成绩档案予以认定;不符合要求的,作为任选课成绩记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成绩档案予以认定;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或实践环节,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补修相应课程或实践环节。未按时申请学分置换的不予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为保证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学籍注册工作正常进行,稳定新生教学秩序,严禁任何人在新生入学报到环节私自更改新生录取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一次转专业,已经获准转专业而没有及时办理转专业手续、放弃转专业资格者,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修订)》(校发字[202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