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社会需要,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根据《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学校实行全日制本科生跨学科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为进一步加强对辅修学士学位教育工作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学士学位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学业任务的同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审核同意,跨本科专业大类辅修另一本科专业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标准,获得辅修本科专业对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全日制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
第二章举办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专业要求。开办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必须是已经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且已培养4届及以上全日制本科专业,具有满足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要求的师资力量及实验、实训、毕业设计等教学条件。
第五条设置程序。辅修专业设置程序为:由专业所在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提出论证,并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参照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制定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校审批。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该专业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学校审核通过后,教务处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审批,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后,可开办辅修学士学位教育。
第六条动态调整。经批准具有开办辅修学士学位教育资格的专业,教务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开办的专业实施动态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及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审批。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七条教学组织。辅修专业的教学组织与管理由专业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共同负责。开办学院负责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安排任课教师、报名组织、资格审查、教学及考务安排、成绩统计、录入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教务处负责接收辅修专业的开办申请与开办资格审核、培养方案审定、教学质量监控、证书授予资格审定等工作。
第八条培养方案。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教学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原则上参照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制定,以保证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第九条课程设置。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的课程设置应包括该专业必要的基础课和专业课等专业核心课程,以及主要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总学分为60学分(其中包括毕业论文(设计)和实践环节等学分)。课程教学严格按照主修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条课程考核。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课程及学分应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课程考核方式原则上应与主修专业保持一致。不得减少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修读数量,不得降低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分修读标准。
第十一条课程免修。学生可对修读的主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专业间相同或者相似课程的免修资格提出申请。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应于开课前提交证明本人成绩单,经辅修学士学位教育开设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修该课程。申请免修的课程原则上课程代码、学分、总学时应与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相同。免修课程的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20%。
第十二条人数要求。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应为本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人数一般不超过该年级本科学生总数的20%,开班人数可由学校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质量保障。各专业应结合本专业实际,合理配置教学资源,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确保建立稳定的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教学秩序,合理审批学生申请,严格考试,确保人才培养工作的高质量开展。
第四章学生修读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修读条件。修读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身体健康,学有余力,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及以上,没有不及格记录;
3.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
4.符合学校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审批程序。
1.学校在大学一年级第2学期启动学生修读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申报、选拔、审批工作,大学二年级第3学期开展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学期不办理申报、选拔、审批工作。
2.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可先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预报名,经审核符合申请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条件的学生,填写《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表》(从教务处网站下载),经学生所在学院和辅修学士学位教育开设学院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3.经学校审核同意,正式修读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名单在每年11月底前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及所修读的辅修学士学位开设学院。
4.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修读一个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已确认、注册修读资格的,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5.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开班人数由各学院自行确定,招生数量少于规定的开班人数时,本年度可暂停开办。
第五章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纳入学校的正常学籍管理,单独组织教学,严格考试管理,单独组织学分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获得修读辅修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其学籍关系保留在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确因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院和教务处同意后,可终止修读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获准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依据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需完成选课、修课、考试(考核)、实习、实验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所有教学环节,并按规定交纳学费。
第十九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河南科技院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毕业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第二十条在毕业前能按期获得主修专业本科毕业资格、学位资格的学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修读学分达60学分、毕业论文(设计)合格,可以获得辅修专业证书;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毕业论文(设计)达中等以上,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颁发辅修学士学位证书。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凡未能按期获得主修专业本科毕业资格、学位资格的学生,无论是否修满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所规定的学分,都不得颁发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学位证书,只发放所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习证明(即辅修专业证书)。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但未修满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所规定的学分,不颁发辅修学士学位证书,不延长修读年限。
第二十二条已确认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资格的,一般不允许中途退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中途退出的,学生本人填写《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退出审批表》,经开设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已获得所修读的课程学分转移为主修专业公共任选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对在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其以上违纪处分者,取消其修读辅修学士学位资格。
第七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批准参加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收费标准按照学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执行。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参加一次正常补考,补考不收费。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选择重新学习(重修)该门课程。重修的课程,按该门课程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五条对放弃或取消修读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资格者,退还未开课程学费。
第二十六条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收取的学费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收取的学费,5%留归学校;15%留给教务处用于日常教学管理,包括招生宣传、教学安排、考试组织、毕业资格审核与证书办理、试卷(或教学文档)印制等;80%拨给开设学院,主要用于招生宣传、教师课时费、试卷命制、试卷评阅、教师监考、学生管理等开支。开设学院劳务费支出部分原则上不超过60%,发放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绩效纳入校内绩效工资,由教学单位将其与年度校内绩效工资统一再分配。教务处用于教学类项目校内专家评审的劳务支出,原则上不超过20%,项目包括:教学质量工程、学科竞赛、教学比赛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修订)》(校发字[2021]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