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求,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专业优势,加快推进新工科、新农科、新文科交叉融合建设,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以及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和多样化需求,深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是指围绕某个特定专业领域、研究方向或者核心素养,提炼开设的一组核心课程,通过灵活、系统的培养,使学生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提高学生知识结构的复合性,提升与社会需求的匹配度。
第三条 微专业建设应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定位。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四条 微专业建设实行项目制,按照“边建设、边运行”原则施行。学院根据教学建设改革及社会人才需求,提交微专业设置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由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开设。
第五条 申报微专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微专业建设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明确,特色鲜明。围绕社会发展需求,体现学科专业交叉内涵。
(二)微专业负责人应在教学和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主讲本微专业课程1门以上。教学团队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能够积极参与微课程建设与管理,主动开展教学改革与模式创新。
(三)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专业培养目标精准,课程体系能够支撑专业培养目标,所含课程符合学科发展趋势。
第六条 微专业基于现有专业或特定行业、领域,围绕核心概念和技能构建课程体系。微专业课程一般安排为连续的2个学期,上课时间安排在平时或者寒暑假小学期(一般1-2周),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均可报名学习,每个微专业开设4-6门课程,每门课程2-4学分,总学分10-16学分,每学分一般16学时。
第七条 鼓励与相关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合作开发微专业,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鼓励与企业合作开发基于真实项目的课程。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微专业建设与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微专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文件,指导微专业的建设与实施;
(二)组织开展微专业项目申报与评审;
(三)组织开展微专业的学生报名与录取;
(四)负责微专业的教务管理平台信息维护;
(五)负责微专业排课、结业资格审定和证书印发等工作。
第九条 学院是微专业项目具体建设和实施的主要负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申报微专业项目,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对微专业教学团队进行培训与指导;
(二)撰写微专业申请书;
(三)组织制定微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微专业课程建设,对微专业课程建设进行指导与协调;
(四)具体负责微专业学生报名与遴选;
(五)对微专业团队教师和参与学生进行管理;
(六)具体负责微专业实施过程的任务落实、课程考核、结业资格初审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学生报名与选拔:各立项微专业自主确定招生人数、招收对象、学生遴选办法等,原则上班级规模在15人以上,报名选拔方案报教务处审定后,由教务处统一发布报名通知,各微专业责任学院负责招生宣传、学生选拔、日常教学管理等。
第十一条 微专业学费采用学分制收费,收费标准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进行。学生修读微专业,依据总学分一次收取费用。微专业开班后学生一般不退读,确有特殊情形不能完成修读的,需于每学期开课前一周提交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按照未修课程学分同比例退费。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微专业可采用线上、线下、线上线下混合等多种形式开展教学,其中线上学时总量不超过30%,且课程考核均须采取线下形式进行。成绩评定鼓励多元化,考核由微专业所在学院组织安排。
第十三条 微专业成绩单:微专业课程成绩单列成绩单,计入学生学业档案。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学生未完成微专业修读计划,经本人申请、开设学院审核后,微专业修读课程所获学分不可转换为本科专业课程学分,可申请置换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微专业证书:学生完成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修读,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定,发放学校统一制作的微专业证书。微专业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备注信息,不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管理
(一)学生自愿报名,经微专业所在学院遴选,确定学生录取名单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修读微专业的学生不再单独设置学号,使用原学号修读;
(三)微专业课程不能代替原专业课程,成绩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四)学生如有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修完微专业总学分,可申请课程重修,最长学习时间不超过2学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微专业课程教学工作量按照《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微专业收取的各种修读费,主要用于招生宣传、教学安排、教师课时费、考试组织、学生管理、证书印制等开支。分配办法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