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专业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打造一流本科专业、特色专业、优势专业和品牌专业,发挥整个专业教学团队的群体优势,提高我校专业建设水平和教师教学、科研水平,抓好专业负责人的选拔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负责人是专业教学和科研的领军人物,是学校发展的中坚力量。遴选和培养专业负责人是加强专业建设,突出改革与探索,办出专业特色,培养师资队伍,提高办学水平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各专业须要遴选一名专业负责人,一般应由教研室主任兼任;如果专业负责人为二级学院院长或副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遴选一名专业负责人助理,专业负责人助理须为教研室主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专业负责人任职资格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奉献精神和严谨的学术作风,为人师表,团队意识强,群众基础好,具有一定教学管理经验。
(二)具有所教专业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宽广的专业视野,能站在专业发展的前沿并掌握相关产业与行业(或岗位群)的最新技术动态、发展趋势和人才市场需求。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并熟练地掌握专业基本技能,对高等教育特点理解较深刻,熟悉本专业各教学环节,教学效果良好。
(四)担任本专业教学工作三年以上,并且担任本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有较高的专业教学水平,教学检查和学生反馈成绩优良;能指导本专业的理论和实训课程,能致力于专业的教改工作,近年来主要从事本专业的教学及研究工作,是本专业公认的骨干教师。
(五)具有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建设方案的能力;具有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六)学术思想端正,研究方向明确,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教研、科研能力;有一定的重要教研和科研成果。
(七)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且身体健康。
第五条 专业负责人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免职:
(一)被学校解聘或辞职、退休。
(二)发生重大教学事故。
(三)连续两次考核为不合格。
(四)因故长期离岗。
(五)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任职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专业负责人是专业建设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专业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规划以及开展专业基本建设工作。
第七条 开展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负责本专业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
(一)负责组织申报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和教学成果奖等。
(二)负责征订教材,并积极与专业对应行业或企业合作开发课程和编写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实践教学指导书等。
(三)负责论证实验实训室、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对实验实训室、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提出可行性建议,并参与有效管理。
(四)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的专业评估、专业认证、专业评价、专业建设与改革等相关的教学和专业评估工作。
(五)指导青年教师,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第八条 主持(或主要承担)教研、科研项目,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提高团队成员的学术水平和知名度。开展技术成果的推广,指导本专业教师的教研和科研,抓好教研、科研梯队建设。
第九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每年要系统地承担本专业1-2 门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量。
第四章选拔与管理
第十条 专业负责人的选拔应本着“坚持标准、择优推荐”的原则,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只设置一名专业负责人,即四年制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两年制(专升本)只设一名专业负责人,并同时承担本专业教研室主任职责。专业负责人的任期为五年,因工作需要可连任或提前解聘,连任和解聘需交教务处备案后由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专业负责人选拔及调整由二级学院提出人选,经民主推荐、党政联席会议和公示等环节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提交学校审批。当年新增设的专业,一经上级部门批准设置后,各二级学院即可自行选拔推荐专业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备案。若因特殊原因需更换或免去专业负责人的,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报教务处备案后由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专业负责人要熟知教学、实践的各个环节,要对专业改革、建设和发展有清晰的思路和举措。
第十三条 专业负责人由二级学院归口管理。各二级学院要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学能力和学术研究方面进行重点培养,要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充分发挥专业负责人勤于思考,教学、教研、科研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的优势,安排他们在教学第一线施展才干,发挥作用,并对专业负责人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五条 对确定为专业负责人的教师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撤换专业负责人。学校及二级学院在推荐省级及相关学术团体的会员,培训进修、教学科研立项、职称评聘、学术交流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优先组织参与国内外学习培训。
第五章考核及绩效
第十六条 专业负责人考核一年一次,由教务处、课程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教师中心、科技处会同专业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在年终组织实施。每年11月下旬,教务处下发年度考核通知,各专业负责人需提交年度工作计划、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填写《专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表》(附件2)和《专业负责人阶段性工作成果登记表》(附件3),并与相关支撑材料一起交所在学院。
第十七条 各学院成立专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小组,对专业负责人在本年度开展的各项工作及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后将考核材料提交教务处。
第十八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提交的考核材料及支撑材料进行复审,并将材料提交学校专业负责人考核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教务处牵头,组织学校专业负责人考核领导小组对专业负责人工作进行年度现场评议,评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年终绩效分配中列支专业负责人绩效,不对应行政级别。其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专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按规定岗位享受绩效,其标准按各二级学院年终绩效分配方案执行。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计发该项绩效。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取消专业负责人资格,重新遴选任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专业负责人申请表
2.专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表
3.专业负责人阶段性工作成果登记表
4.学院专业负责人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