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扩大学生合作培养空间,保证我校与国内外其他高校之间交流学习本科生的培养质量,规范校际交流生的课程及学分管理,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定的赴国内外高校交流研修项目,并按学校规定手续派出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学生申请校际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交流学校对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本专业的教学计划,保证选修一定数量的相近课程。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每学期所学课程学分不低于该生专业同学期应修课程学分的70%。
第三条学生派出学院要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和选课方案,提前明确拟置换的校内课程、学习计划和选课方案,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毕业班的学生外出交流学习时,可参照《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相关要求,在交流学校选修相近培养环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学生一般应于毕业前回校参加答辩。
第四条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以下简称交流修读课程)经认定后可列入我校学生成绩单,并计入学生毕业学分。认定后的课程可置换为校内对应课程,置换后学生成绩单上显示校内对应课程。
第五条交流选修课程的认定及置换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课程认定
1.校际交流生回校后,由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申请,结合交流学校相关专业教学水平和学生实际学习情况对其交流修读课程进行认定。
2.交流修读课程的类型和内容(名称)与我校课程相同或相近时,可认定为对应课程相同类型课程;交流修读课程在我校无对应课程时,修读的专业课程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修读的其它课程,可认定为公共选修课程。
3.学生交流学习期间在国内外企业、实验室、科研机构等单位进行的参观、调研、实习等活动,可认定为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
(二)课程置换
1.置换方式。经过认定的课程,可以申请置换我校课程,置换后学生可以免修对应课程。课程置换方式有两种,学生可选择其中一种进行。
(1)课程逐一对应置换。
将交流修读课程与对应校内课程进行逐一置换。当交流修读课程学分等于或高于我校对应课程学分时,按我校课程的学分记载,高出部分不能充抵其他不相关课程所欠学分;当交流修读课程学分低于我校对应课程,且差距不超过1学分的,按我校对应课程的学分记载;差距超过1学分且小于等于3学分的,可用学生交流修读的其他相关课程弥补;差距超过3学分,需在校内申请补修。
(2)整体置换
即对照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将某学期的交流修读课程与我校对应学期课程进行整体置换。学生在某学期交流修读并通过考核的课程,若70%以上(按学分计算)与我校对应学期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可进行整体置换,置换的我校课程学分不能超过交流修读课程学分的1.5倍。
3.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没有修读,且无法通过置换完成的我校必修课程,学生回校可通过补修或以考代修等方式获得成绩和学分。
4.交流修读课程的学分学时对应比例与我校不一致的,可按我校相关课程规定的学时学分比例进行折算,一般折算比例为16:1。
第六条认定和置换课程的成绩处理
(一)交流学校课程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相同时,直接按照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记入我校学生成绩管理系统。
(二)交流学校课程成绩以A、B、C、D、E五等级的形式登记,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计入我校成绩管理系统。
交流学校成绩 |
A |
B |
C |
D |
E |
我校百分制成绩 |
95 |
85 |
75 |
65 |
55 |
我校五级制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三)交流学校成绩以A+、A、A-、B+、B、B-、C+、C、C-、…的形式登记的,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计入我校成绩管理系统。
交流学校成绩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D- |
E+ |
E |
E- |
我校百分制成绩 |
98 |
95 |
90 |
88 |
85 |
80 |
78 |
75 |
70 |
68 |
65 |
60 |
50 |
40 |
30 |
我校五级制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四)若交流学校仅提供学生完成课程或通过课程考核的学习证明,没有提供成绩单或具体等级,则按照“良好”标准计载该课程成绩。
第七条课程认定和置换的程序
(一)学生回校后,须填写“本科生校际交流课程认定及置换申请表”,连同所修课程成绩单或学习证明原件(须经对方教务管理部门和院系盖章)一起提交所在学院审查。
(二)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在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后,需组织专业负责人及相关教学管理人员对学生交流修读课程进行认定,提出置换意见,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处审核。
(三)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相关科室根据认定结果将成绩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由教务处存档。
(四)学生学分认定工作,原则上在学生返校学期开学后的1-4周内完成。对无法认定、置换的本校课程,学院应积极指导学生进行补修。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