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关于修订2017版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校发字〔2017〕127号)对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要求,按照《《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校发字〔2017〕14号)规定,学校将开展2018级本科毕业生毕业前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1.认定对象:2018级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2.认定条件:自2021年10月1日以后获得的符合《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的各类成果。
二、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1.学生申报(2022年3月22日-4月8日)
由学生据实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学院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填写不规范、不在认定范围的予以删除,申请学分错误的予以修正。学院将审核修改后的汇总表反馈给学生,学生根据汇总表填写《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专利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的原件(学院审核后退还,无须提交教务处)和复印件各1份,交所在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小组审核。
2.学院及相关部门审核(2022年4月11日-4月18日)
学院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支撑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为简化审核程序,公开发表的科技创新成果、常规学科竞赛获奖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项目结项证书、政府机构/学校网站发布的考试认证结果等已加盖公章/具有公信力的支撑材料由所在学院审核后直接认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实践材料由团委复审,计划外实习、新的学科竞赛获奖证书等材料由教务处复审。复审单位在申请表相关栏目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学院把《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汇总表》报送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行政楼409室)。
需要报送的材料:学生申请材料(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并夹好,按学号顺序排列,每班申请材料放在一起,并在首页另附纸质认定结果。申请材料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将退还学院,由学院统一保管)、申请表2份(签字盖章,一份附在证明材料上,一份留存教务处)、汇总表一份(盖骑缝章)和汇总表电子文档。
3. 教务处认定和受理学院异议(2022年4月19日-4月29日)
教务处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学分认定,并对认定的结果进行公示。学生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向学院教务办提出复核申请,说明具体异议事项并提供支撑材料。教务处复核并对学院进行结果反馈。
三、其他要求
1.各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小组统筹负责本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工作,按照时间节点推动学分认定工作。
2.已制定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办法并在教务处备案的,按照学院认定办法执行。无备案的学院按照《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校发字〔2017〕14号)文件执行。
3.学生申请表(每种类型一张申请表,一式两份)及汇总表上认定项目信息须与证明材料一致(含项目名称、级别、授予单位、年月等信息),竞赛名称、项目名称等勿填写简称,信息不一致的将不予认定。
4.认定学分须有证书、期刊等原始证明材料支撑,无原始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定。
5.相同内容获奖学分不重复认定,以学分高者为准。
6.各学院要认真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对于在学分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学分,并按照学校学生成绩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联系人:李玲,联系电话:0373-3693067
附件:1.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汇总表
3.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
教务处
2022年3月23日
(初审/李玲 复审/赵新亮 终审/王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