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全校各单位:
为做好我国第39个教师节庆祝和表彰工作,根据《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评选办法》(党办字〔2022〕4号),学校决定组织开展评选2022-2023学年“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为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员工(正式在册、人事代理、协议用工的博士配偶、外籍教师)。其中“优秀教师”在教学科研人员中评选产生,“优秀教育工作者”在管理服务人员中评选产生。
二、评选指标
“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以基层党委、党总支为单位开展,具体优秀指标见附件。
三、评选程序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一公示”制度,即实行基层党组织初审和学校复审两次审核,在教职工所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一)按照评选条件,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二)人事处会同纪委综合室、教务处等部门,对推荐人员的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师德师风表现和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复审。
(三)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研究确定。
四、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评选活动,要根据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条件进行评选。
2.评选要充分体现出向一线教职工倾斜,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注重对工作实绩的考核。
3.确保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评选过程要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各单位要对评选推荐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评选推荐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须填写《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表格从人事处网页下载)。
5.各单位须于8月28日前将评选推荐报告及推荐表报送人事处师资科(行政楼601室)。
联 系 人:王俭敏 张峰
联系电话:3040578
附件:1.《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评选办法》(党办字〔2022〕4号)
2.2022-2023学年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名额分配表
中共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室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