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全校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有关做好侨联工作的指示要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更好地联系和服务我校归侨侨眷,助推我校对外开放和创新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定于9月在全校开展侨情相关数据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与对象
统计范围为学校现有教职员工(含离退休)及学生,主要包括归侨及侨眷,归国留学人员、留学生家属、港澳同胞眷属、公派访问学者、海外项目工作人员、其他境外亲属等基本信息。
二、身份解释及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侨办等有关部门对相关概念做出的具体解释,此次调查统计中对华侨、归侨、侨眷等侨界人士身份的解释及认定标准如下:
(一)华侨
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其中“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
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
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获取的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 侨眷
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主要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侨眷所列范围。
(五)归国留学人员
在海外有留学经历的归国人员,包括公派留学和因私自费留学。
(六)留学生家属
目前在海外留学人员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
(七)港澳同胞
是指香港和澳门居住的中国公民,即在香港享有永久居留权的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虽未取得永久居留权但系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正式移居香港的中国公民,以及持有澳门正式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八)港澳同胞眷属
是指港澳同胞在内地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港澳同胞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九)公派访问学者
公派出国进修半年以上的人员。
(十)海外项目工作人员
由高校委派到国外负责境外办学机构(项目)工作的人员。
(十一)其他境外亲属
除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港澳同胞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境外亲属。
三、有关要求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务工作是适应海内外侨情新变化,更好地团结服务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现实需要,广泛宣传和动员,切实摸清底数,夯实为侨服务工作的基础。
(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关信息,严格审核,确保准确、无疏漏。
(三)增强保密意识,严守保密纪律。侨情信息数据高度敏感,请相关工作人员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对信息安全负责,未经同意,不得使用侨情信息数据。
请以基层党委、党总支为单位,于9月21日下午5点前将各类人员的统计表及汇总表(详见附件3至附件11)电子版发送至统战部邮箱,汇总表纸质版加盖党组织公章送至党委统战部。没有相关人员的单位,可在汇总表内填写无。
联系人:项南,联系电话:3040642 18738324333。
统战部邮箱:tzb@hist.edu.cn
附件:
1.河南省侨情数据填报说明
2.有关涉侨工作政策摘录
3.河南省高校归侨基本信息表
4.河南省侨眷基本信息表
5.河南省高校归国留学人员基本信息表
6.河南省高校留学生家属基本信息表
7.河南省高校港澳同胞眷属基本信息表
8.河南省高校公派访问学者基本信息表
9.河南省高校海外项目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
10.河南省高校海外校友基本信息表
11.河南省高校侨情数据汇总表
中共河南科技委员会统战部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