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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侨情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2018年11月08日 09:32  (点击次数: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我校侨情,摸清底数,加大为侨服务力度,团结引导侨界群众更好地为祖国现代化建设、和平统一大业和学校事业发展服务,现就做好我校侨情调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我校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台湾同胞及台属。

二、身份解释及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侨办等有关部门对相关概念做出的具体解释,此次调查统计中对华侨、归侨、侨眷等侨界人士身份的解释及认定标准如下:

(一)华侨

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其中“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

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

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获取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

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主要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侨眷所列范围。

(五)港澳同胞

是指香港和澳门居住的中国公民,即在香港享有永久居留权的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虽未取得永久居留权但系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正式移居香港的中国公民,以及持有澳门正式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六)港澳同胞眷属

是指港澳同胞在内地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港澳同胞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七)台胞、台属

台湾同胞简称台胞,是指祖籍或出生、居住、工作、生活在台湾地区具有中国血统的人。台属是指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的亲属,其范围可比照港澳同胞眷属所列范围。

三、有关要求

1.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务工作是适应海内外侨情新变化,更好地团结服务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现实需要,广泛宣传和动员,切实摸清底数,夯实为侨服务工作的基础。

2.高度重视,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关信息,严格审核,确保准确、无疏漏。

请以基层党委、党总支为单位,于11月13日下午5点前将填好的调查统计汇总表加盖党组织公章连同电子版送至党委统战部。没有相关人员的单位,可在表内第一行的姓名栏填写“无”。

联系人:雷晓环,联系电话:3040642。

 

党委统战部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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