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条件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子女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上述第一款中申请人须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一名 18 岁以下的子女同行。
第二款中申请人须年满 18 岁不满 60 岁;父母均须年满 60 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第三款中“老人”指 60 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子女”指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的 18 岁以下内地居民。 以上“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二、申请赴港澳定居须履行的手续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须当面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二)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三)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五)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一)申请去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须提交结婚证明、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去港澳定居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须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三)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靠子女,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结婚证明书)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投靠养父母的子女还须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须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办理地点:新乡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南大门内
联系电话: 0373-5030770